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省直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范围
我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从省国资委或其他省级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选择4-5户企业进行试点,西安市选择2户左右企业进行试点,其他各市和杨凌示范区可各选择1户企业进行试点。全省首批试点企业控制在10户左右。
省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未纳入试点的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违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规定擅自进行员工持股的,需立即进行整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纳入员工持股试点范围。
二、试点程序
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原则按以下程序申报试点。
1、企业申报
试点申请企业附件2的填报要求,通过书面报告的方式,向省属一级企业及各设区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供《试点申请企业信息表》、《员工持股初步方案表》等相关材料。
省属一级企业、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试点方案初步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按指标名额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要求向省国资委报送试点申报和推荐等有关材料。
省属企业、市(区)国资委原则在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申报。
2、资格确认
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集中审核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确定列入试点的企业名单。
试点申请企业应在被列入试点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管理系统规范填写申报材料。省国资委在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送试点企业情况。
三、选择标准
选择试点企业,应本着“从严把关、集中审核、统筹确定”的原则进行,做到程序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省国资委在对企业申请材料、员工持股方案内容、一级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推荐意见等申报材料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试点企业规模、行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发展战略、员工持股管理制度等因素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符合试点企业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以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1、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
2、已经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3、通过持股平台方式进行员工持股的企业;
4、按要求积极申报、推荐且材料齐全完备的企业。
四、有关要求
1、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省和各设区市国资委应对列入试点的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确保参与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和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省属一级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系人信息于2017年2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
4、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